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的库区及其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陆域。

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