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水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水产品销售者租赁仓库贮存、委托承运人运输水产品的,还应当记录贮存服务提供者、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