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水产品,是指在养殖、采集、捕捞等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本条例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