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Article 2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水产品,是指在养殖、采集、捕捞等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本条例所称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质量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