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水产品生产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应当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离开产地。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应当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