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应当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离开产地。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应当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