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使用符合标准的养殖用水,按照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生产水产苗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