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水产品生产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推广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引导水产品标准化生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