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第十四条有效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养殖环境,科学控制养殖密度,合理使用渔业投入品,防止因其生产行为污染水产品养殖环境。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用于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净化措施,经处理仍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水产品生产者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采集、捕捞水产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