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条有效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