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鼓励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