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的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