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瓶装气体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气瓶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二)向已充气气瓶充装其他物质;

(三)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四)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和使用燃气;

(六)使用未按照规定涂敷信息或者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气瓶盛装气体;

(七)对已充气气瓶进行加热;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