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瓶装气体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气瓶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二)向已充气气瓶充装其他物质;(三)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四)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和使用燃气;(六)使用未按照规定涂敷信息或者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气瓶盛装气体;(七)对已充气气瓶进行加热;(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