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发现已充气但未按照规定涂敷信息、未设置警示标签或者充装标签、存在明显损伤或者漏气,以及超过下次检验日期、使用截止日期或者终止使用日期的气瓶时,不得继续销售,应当退回到气瓶充装单位并作出记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