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气瓶安全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或者制造信息;

(二)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涂敷信息或者电子标签;

(三)对气瓶进行焊接、挖补改造或者将报废气瓶翻新;

(四)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检验标志;

(五)将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但未经检验机构破坏性处理的气瓶交予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