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气瓶:(一)未在本单位登记的;(二)瓶体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四)存在明显损伤、严重腐蚀的;(五)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六)非法制造、非法改装、改造或者翻新的;(七)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八)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