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气瓶:

(一)未在本单位登记的;

(二)瓶体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

(四)存在明显损伤、严重腐蚀的;

(五)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

(六)非法制造、非法改装、改造或者翻新的;

(七)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

(八)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