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荔枝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未建立生产记录,未及时记载生产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