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或者采伐本省重点保护的荔枝果树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