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荔枝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荔枝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荔枝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依法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果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在果品包装上附具果品质量安全追溯查询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