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扶持荔枝产区建立荔枝良种繁育基地。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典型带动、技术服务等措施,组织开展荔枝果树良种苗木示范、推广,扩大良种的种植规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