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应当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