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中,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还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