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设施,建立动物防疫风险管理体系和动物产品追溯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