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动用、调换、损毁以及私分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