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在环境卫生设施周围堆放物品或者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经批准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施工质量标准和时限,先建后拆或者承担费用。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