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经过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的牌匾应当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