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经过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的牌匾应当使用满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