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物。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施工工地出口应当采取硬铺装、水洗等方式,防止车轮带泥污染县城道路。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