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废止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