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