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第六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并及时向所在地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