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自主创新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