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第五十七条已废止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资金资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该项目在本省的后续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