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简化办事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