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自主创新项目、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开展科技信贷服务,创新投贷联动服务模式。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