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和成果创造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创新孵化基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出入境管理、注册登记、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境外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依法在本省独立兴办研究开发机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