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和成果创造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适当的科研组织形式和财政资助方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