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适当的科研组织形式和财政资助方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