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拖欠方按约履行偿付义务,对经依法确认违约的欠款单位,纳入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