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拖欠方按约履行偿付义务,对经依法确认违约的欠款单位,纳入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