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工业厂房按照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