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该标识,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