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建设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原有风貌造成破坏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