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文物、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