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第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消防、建设、民族宗教、海关、工商、旅游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维护文物保护管理秩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