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未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出具并送达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按规定报送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