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标准,并发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退回档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