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职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未就业的,可以自刑满释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原用人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办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