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