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包括:

(一)市、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二)急救医疗中心(站);

(三)符合接诊条件的医疗机构;

(四)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