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第八条有效本市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包括:(一)市、县(市)、上街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二)急救医疗中心(站);(三)符合接诊条件的医疗机构;(四)专业性救护组织、社会性救护组织。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