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社会急救医疗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