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卫生、公安、民政、交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