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调度指令的;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保存和上报急救医疗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