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护士应当分别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护士资格。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